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2025-00198
******服务中心森林资源管护及动物防疫服务外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4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调整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部分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5-13 10:00:00,更正为:2025-05-14 10: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5-13 10:00:00,更正为:2025-05-14 10:00:00。
(一)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付款方式”的“2、中标人须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料作为付款凭证。采购人收到证明材料并确认达标后办理请款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如因财政问题未按时到账的不被视为违约,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项目义务。”
现修改为“2、中标人须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料作为付款凭证。采购人收到证明材料并确认达标后办理请款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如因财政问题未按时到账的不被视为违约,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项目义务,也不得因此请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三、其他要求”的“(三)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中标人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采购人更换合格的服务人员。”
现修改为“(三)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提出更换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且无条件的为采购人更换合格的服务人员,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拒付当期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四、违约责任”的“(二)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30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服务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中标人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现修改为“(二)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30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服务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中标人主动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为项目启动所支付的全部前期费用及重新采购服务产生的价差损失。”
(四)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五、对服务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的“1、中标人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采购人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文件或信息,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现修改为“1、中标人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采购人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文件或信息,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中标人及其服务人员如有泄密行为,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四、付款方式”的“(二)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作为付款凭证。甲方收到证明材料并确认达标后办理请款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如因财政问题未按时到账的不被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项目义务。”
现修改为“(二)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作为付款凭证。甲方收到证明材料并确认达标后办理请款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以财政支付时间为准。如因财政问题未按时到账的不被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项目义务,也不得因此请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六)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七、其他要求”的“(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甲方更换合格的服务人员。”
现修改为“(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且无条件的为甲方更换合格的服务人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当期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七)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八、违约责任”的“(二)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30天内未能配齐符合甲方服务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乙方主动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现修改为“(二)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30天内未能配齐符合甲方服务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乙方主动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为项目启动所支付的全部前期费用及重新采购服务产生的价差损失。”
(八)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九、对服务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的“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文件或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现修改为“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文件或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如有泄密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文本”中“十、争议的解决”的“******法院。”
现修改为“******法院,乙方应承担甲方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服务中心
地 址:******办公室
联系方式:07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宏图路232号(汉远华坚数字智造园)2栋301室
联系方式:07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健辉
电 话:0769-******
******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28日